司法宪政主义(1)

一愚 发表于 2006-04-03 10:55:20

读王怡《司法与大陆宪政转型》之司法宪政主义,认为:
1、法律不是被制造的,而是被发现的。
2、法律的确定性不在于法律本身是否成文,在于每个人在既定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的个人行为中所形成的那些预期是否具有确定性。
3、法律“是从公正的社会准则,或从产生这种准则的习惯和惯例中产生的规则。”
4、因此,支持和延续一种习惯不需要举证,否定一种习惯或事实需要举证。
5、“三权分立”可以转变为司法权和统治权,统治权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权现今已失去了本质差别,沦为统治权的两种具体技术。

相关日志: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娱乐、八卦, 文学、艺术, 体育, 旅游、同城, 象牙塔, 情感, 时尚、生活, 星座,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