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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宪政主义(1)
一愚 发表于 2006-04-03 10:55:20
读王怡《司法与大陆宪政转型》之司法宪政主义,认为:
1、法律不是被制造的,而是被发现的。
2、法律的确定性不在于法律本身是否成文,在于每个人在既定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的个人行为中所形成的那些预期是否具有确定性。
3、法律“是从公正的社会准则,或从产生这种准则的习惯和惯例中产生的规则。”
4、因此,支持和延续一种习惯不需要举证,否定一种习惯或事实需要举证。
5、“三权分立”可以转变为司法权和统治权,统治权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权现今已失去了本质差别,沦为统治权的两种具体技术。
1、法律不是被制造的,而是被发现的。
2、法律的确定性不在于法律本身是否成文,在于每个人在既定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的个人行为中所形成的那些预期是否具有确定性。
3、法律“是从公正的社会准则,或从产生这种准则的习惯和惯例中产生的规则。”
4、因此,支持和延续一种习惯不需要举证,否定一种习惯或事实需要举证。
5、“三权分立”可以转变为司法权和统治权,统治权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权现今已失去了本质差别,沦为统治权的两种具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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