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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宪政主义(3)
一愚 发表于 2006-04-03 11:16:12
读王怡《司法与大陆宪政转型》之司法宪政主义,认为:
1、儒道宪政主义:由董仲舒开创,直到20世纪反复革命再现“文王演《易》”旧事。
2、“春秋决狱”于古典中国的意义与马歇尔法院一系列判例之于美国宪政意义媲美。
3、“春秋决狱”主旨:屈法以伸伦理。体现出对私人价值的珍惜。
4、儒家传统基本上以家族而非个人为价值本位,与以个人自由为在先价值的宪政主义天壤之别。
5、1608年柯克法官在伯纳姆案件中否定了允许医师行会惩戒医师的一项议会立法,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点。
1、儒道宪政主义:由董仲舒开创,直到20世纪反复革命再现“文王演《易》”旧事。
2、“春秋决狱”于古典中国的意义与马歇尔法院一系列判例之于美国宪政意义媲美。
3、“春秋决狱”主旨:屈法以伸伦理。体现出对私人价值的珍惜。
4、儒家传统基本上以家族而非个人为价值本位,与以个人自由为在先价值的宪政主义天壤之别。
5、1608年柯克法官在伯纳姆案件中否定了允许医师行会惩戒医师的一项议会立法,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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